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改造,费用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