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者凭证。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