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集贸市场应当符合集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基础设施规范。

本条例实施前已开办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