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公安、城管、卫生、环保、贸易、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