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投资开办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实行企业登记,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开业前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