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五十条有效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