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四十九条有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