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