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