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