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林地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森林防火瞭望员、巡护员。
瞭望员的主要职责:
熟悉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状况;
掌握责任区内各类社会活动的动态和规律;
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灾和其他野外用火;
维护和管理瞭望设施设备;
防火部门安排的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巡护员的主要职责:
全面了解和掌握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形势和任务;
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情等森林防火信息;
监督管理野外用火;
排查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协助宣传和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常识;
防火部门安排的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