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训练、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训练、演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