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