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森林防火期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调整森林防火期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