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森林防火期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调整森林防火期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