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和应急物资储备;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和训练、演练;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

(五)专职扑火队员、瞭望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航空护林;

(七)森林防火巡查和值守;

(八)其他直接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