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