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并建立联防制度。集体林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成立互助联防小组,在防火期内推行轮流值守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