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第十五条有效有直属林场的市(州)人民政府、林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半专业扑救队伍或者群众防火队伍。其他在林地上开展各类经营、管理、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