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并建立联防制度。

集体林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成立互助联防小组,在防火期内推行轮流值守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