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第十二条有效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