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的领导组成。

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