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