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排水河道、管道、窨井、沟渠、泵站、水闸等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五)排水河道,是指主要用于排放、输送雨水的河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