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排水户将已取得的排水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他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