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