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监测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