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的工艺、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