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内容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吸纳、缓释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