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