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指导和完善居民住宅区、企业厂区等非公共区域的排水设施改造计划,逐步实现本市区域内雨污分流的全覆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