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确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统筹安排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