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