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于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