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信安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二)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

(三)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

(四)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