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喷涂广告。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