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与限制第十五条有效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并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服务。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