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驾驶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