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生活常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五)劳动素养、行为习惯、心理健康;(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