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