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其父母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