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开展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文化礼堂、名人旧居等场所,组织开展家教家风家训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