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并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