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六条有效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