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三)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