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