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一)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