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教育服务;(二)公共就业服务;(三)公共卫生服务;(四)生育健康服务;(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七)社会保险服务;(八)住房保障服务;(九)人才优待服务;(十)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服务;(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