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教育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

(三)公共卫生服务;

(四)生育健康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社会保险服务;

(八)住房保障服务;

(九)人才优待服务;

(十)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服务;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