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