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制定和公布当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细化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服务和便利的内容,并可以向未达到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其他流动人口提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权益保障纳入居住证管理,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